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一)

2010年01月07日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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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以及《永州市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

  2005年第2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县政府对全县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布工作,尽快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新田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如再继续实施,将依法追究责任。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凡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先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向县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增减。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新田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
新田县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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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 注
1 供地许可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县国土资源局
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出让土地使用权及续期许可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5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县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县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县城管局承办
7 设置、撤销渡口审批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县交通局承办
8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县水利局承办
9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畜牧水产局承办
10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审批 县人民政府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县屠宰办承办
11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县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县广电局承办
12 华侨华人祖墓的挖掘和迁移审批 县人民政府 《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县外事侨务办承办
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县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4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县计委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15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 县计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6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17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 变更举办者核准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8 教师资格认定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通行许可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 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2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3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县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5 城市养犬审批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26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27 爆破作业审批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